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學有限公司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央紀委、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要求,結合《中國五礦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及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郴氟公司本部和各二級單位。
第三條 公司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的各項要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加強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和流程之中,為公司做強做優,建設世界一流氟化工企業提供保障。
第四條 公司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納入公司黨政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目標管理,把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五條 公司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企;立足教育,著眼防范;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公司黨委、領導班子和所屬各支部、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組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和有關規定,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規劃,并推動落實;
(二)圍繞公司中心工作,健全、創新和完善體制機制,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增強廉潔從業意識,提高廉潔自律能力,及時糾正損害職工利益的不正之風;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指導各級領導人員學習實踐黨風廉政建設理論,貫徹執行黨風廉政規章制度,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培訓;
(六)履行監督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及時報告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七)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八)領導并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全面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九)將黨風廉政建設執行情況作為對領導人員考察考核、選拔任用和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班組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職能部門負責人按照公司年度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分解情況,對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所屬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 組織領導
第十條 公司成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黨群綜合部、企管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技術設備部、紀檢效能監察部、安全環保部、營銷中心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紀檢效能監察部。
紀委書記根據黨委分工和領導小組安排,負責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十一條 建立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聯席會議負責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信息溝通、重大問題會商、專項工作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公司紀委書記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負有監督職能的部門為成員單位。
第十二條 公司應逐級定期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第四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十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在公司黨委領導下,由紀委、紀檢效能監察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檢查考核制度、評價標準、指標體系,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分級考核”的原則。檢查考核工作通常每年進行一次,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檢查考核情況應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考核形式
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績效考核、年度考核、專門考核和民主評議為主要形式。
(一)年度由紀檢效能監察部負責在領導人員年度考核中,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單獨列項考核,并作為領導人員年度述職的重要內容;
(二)專門考核由紀委、紀檢效能監察部根據黨委安排負責實施;
(三)民主評議由各黨支部在召開民主生活會時,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應作為領導班子和中層管理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完成任務不好、群眾反映較大的單位給予批評。在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實施考核部門提出整改建議,限期改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實行黨風廉政責任追究,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按照公司組織架構和干部管理權限實施。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十九條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條 領導人員有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具有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具有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會同企管人力資源部,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人員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人員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人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六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紀檢效能監察部要加強對公司單位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非黨員領導人員發生黨風廉政建設問題的,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并參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本辦法,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責任追究程序
對需要責任追究的重大問題,公司紀委、紀檢效能監察部組織調查、核實和認定,向黨委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對需要責任追究的其它問題,按公司管理權限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并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公司紀委、紀檢效能監察部負責重大問題責任追究決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所屬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郴氟公司紀委、紀檢效能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